政府提呈修宪案 首相任期累计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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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4日讯)政府向国会下议院提呈修宪案,拟在宪法第43(2)(a)条款下,限制首相累计任期不得超过10年。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负责提呈这项法案,法案建议新增第43(4A)、(4B)、(4C)及(4D)条款,以明确首相任期限制的整体操作方式。
第43(4A)条款规定,首相累计任期一旦达到10年,将根据宪法规定自动卸任。第43(4B)条款规定,若首相因任期届满10年卸任,其委任的内阁正副部长也将同步卸任。
第43(4C)条款规定,卸任首相及正副部长将成为看守部长,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首相及内阁产生。
第43(4D)条款则明确计算10年任期的方式,包括追溯修宪生效前的任期计入10年总额。
她在提呈法案后,向朝野议员进行汇报,之后向媒体表示,该法案是规定任何一名首相的任期年限,而非根据国会届期计算。
她举例,首相拿督斯里安华若赢得第16届全国大选并寻求连任,他的剩余任期只有7年,而非完整的10年。
此外,如果丹斯里慕尤丁再次当选任相,他可能还有8年。至于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可能还有9年。
他希望朝野议员全力支持,让限制首相任期和检控分权修宪法案获得三分二支持,即至少148名国会议员的赞成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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