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SRC案 纳吉寻求撤控遭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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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1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被控3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2700万令吉遭挪用的洗黑钱控罪一案,为寻求撤销控状而向总检察署呈交的陈情书,已遭驳回。
此案今早在高庭过堂,主控官阿斯洛夫副检察司告知高庭法官慕尼安迪,总检察署已决定拒绝接纳纳吉呈交的上述陈情书。
主控官说,控方将在此案继续提控纳吉,而他接获的指示是告知法官有关控方的这项决定,并寻求高庭为此案择定开审日期。
纳吉是于2019年2月3日,被控3项涉及SRC公司2700万令吉遭挪用的洗黑钱控罪,惟他否认有罪,这是他被控涉及SRC公司资金遭挪用的第二宗案件。
他被控于2014年7月8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通过名下的3个个人户头,收受源自非法活动收益的2700万令吉款项,因此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总检察署是于2023年8月2日,接获纳吉为寻求撤销这3项控罪而呈交的陈情书。
联邦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维持纳吉被判7项涉及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罪成的裁决,刑罚是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法院当时谕令纳吉,从当天起入狱服刑,那是纳吉被控涉及SRC公司资金遭挪用的首宗案件。
然而,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的第61次会议上,议决批准纳吉的刑期减半,减至6年监禁,罚款则减至500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