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长:仅校长与获授权老师才能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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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6日讯)在1959年教育条例(学校纪律)下,只有校长或经授权的教师有权对学生实施鞭打体罚,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指南。
此外,根据2003年专业通令第7号关于教师施行鞭罚的规定,体罚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学校集会上进行,同时不得对女学生施行。
教育部长法丽娜周三在国会下议院以书面回答议员的提问时强调,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家长或公众权力,对犯错学生采取包括鞭打在内的体罚。
她补充,鞭罚是对犯下包括霸凌在内严重行为的学生,作为惩罚的方式之一,但这种惩罚的目的不是虐待,而是作为一种教育方法,引导和约束学生,使他们能够理解其行为的后果”。
她认为,相较于体罚,辅导与品德教育等建设性教育方式更为有效,能够塑造具有道德观念和诚信价值的学生。
她表示,解决学生纪律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
她呼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学校环境安全、和谐,有利于学习,从而培养出遵守纪律、有责任感的年轻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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