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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定法定机构董事成员任命 须先通过反贪会警方等诚信审查

(吉隆坡9日讯)国家施政特别内阁委员会议决,强制联邦法定机构主席和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必须先通过反贪污委员会、报穷局和警方等执法机构的诚信审查评估,以提高任命程序的透明度。

首相办公厅周一发文告宣布,这项新规定将取代1998年3号通令。

文告指出,新指南阐明的施政革新包括重视法定机构董事会成员的能力建设计划。

“通过昌明监督强化首相署执行协调单位、财政部、总审计司署和项目加速与协调单位的作用,更能有效地监督法定机构。”

文告重申,未来的所有法定机构高层的任命,必须经过反贪会和警方的审查,进行公正评估,也能强化董事能力的相关计划。

此外,新指南也要求全面强化法定机构的内部审查工作、巩固董事局的机构,包括要求首相署执行协调单位的加入,尤其是涉及获得大马计划下拨款的机构。

新指南还规定,通过法定机构系统平台,加强对法定机构的追踪、监管和治理,以便定期向首相汇报。

文告形容法定机构是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分支,需要良好施政及管理。法定机构的贡献不只是影响国家经济增长,同时也支持其他政府机构落实相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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