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长:DNA不能作为获得公民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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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6日讯)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弗丁纳苏申强调,脱氧核糖核酸(DNA)不能作为获得马来西亚公民权的决定性证据。
他解释,脱氧核糖核酸的结果只能作为证明某人与其他家庭成员有血缘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子女与父母或其他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关系。
他说,至于一个人的国籍,则是根据亲生父母依法注册合法婚姻,以及其出生时,父母亲的国籍而定。这符合1964年联邦宪法第三部分和婚姻注册、领养、儿童身份和移民规定相关法律。
鉴于此,政府不打算使用DNA来解决延迟登记身分证,以及根据宪法第15A条文申请公民权的问题。
他在国会以书面回答山打根国会议员黄诗怡提问时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7条文,在父母依法注册前出生的孩子,其国籍应与母亲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