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应监督孩童燃放烟花爆竹 孩子受伤可向父母追究疏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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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17日讯)孩童燃放烟花爆竹,父母务必严加监督。如果孩子发生烧伤或炸伤事故,当局将以疏忽照顾罪名向父母追究责任。
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艾曼阿蒂拉披露,当局确可以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向父母追加责任。
为此,她提醒为人父母者,当孩子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扮演监督的角色,以避免乐极生悲。
她表示,如果真的发生不幸事件,该部不会姑息,而是将事件定义为疏忽所致。
另一方面,大马皇家警察部队秘书拿督诺西雅发文告指出,虽然政府已开放佳节期间的燃放爆竹禁令,但在凌晨12时后燃放鞭炮将被视为扰民,可按违反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进行处罚。
她也劝告父母,务必在孩童燃放烟花时加以监督,并且选择空旷的场地点燃烟花,避免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她解释,烟花爆竹是爆炸性物质,被归类为爆炸物分类(HCD)1.4g中的危险物品(DGC),若危险使用,被视为一项过失,触犯者可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13条文下受到对付,面对罚款不超过1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