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汤米提控纳吉 不存在恶意或搞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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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9日讯)吉隆坡高庭裁决,前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提控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并不存在任意恶意,而是在收到调查机构的完整调查文件后才决定提控。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巴仄指出,总检察署是在研究和满意所收集的证据后,身为时任总检察长的汤姆斯才同意提控纳吉在4宗案件中犯下35项罪行。
这4宗案件涉及一马发展公司(1MDB)、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滥权及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下的洗黑钱。
法官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起诉汤米托马斯滥权提控案的37页书面判词中指出,提控纳吉是汤米托马斯作为总检察长的职责,因此针对前首相或恶意提控的问题并不存在。
法官提到,在2021年提控的这4宗案件35项指控仍在进行或待审,但汤米托马斯已在2020年2月28日辞职。换句话说,汤米托马斯并没有参与这4宗案件35项指控的诉讼程序。
法庭认为,如果同意汤米有权提控,但犯下3项侵权行为或诉讼理由(公职不当、恶意滥用程序和疏忽),将打开使到检察官的所有行动受到质疑的闸门;同时也开放让公众监督,因而挑战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赋予汤姆斯及其副手(副检察司)几乎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无畏惧地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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