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末扎希贪污案 控方无法证明控状中被告收下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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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7日讯)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指出,前副首相兼内政部前部长拿 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其被控40项外国签证(VLN)系统贪污案中,罪名不成立, 因为控方无法证明控状中最重要的元素,即被告收下贿金。
莫哈末亚兹在本月23日,宣判阿末扎希在此案中的40项控状,罪名皆不成立。
法官在裁定表面罪名时,需要评估证人的可信度和可靠度,而他认为,控方所传召的3名关键证人,即第15名、第16 名和第17名证人,都不可靠且不可信。 此案的第15名控方证人为UKSB前董事李伟坤(译音)、第16名控方证人为 UKSB前董事旺克里斯沙,和第17名控方证人为UKSB前行政经理陈大卫(译音)。
“因此我认为,控方无法证明指控中最重要的元素。”
”法官指出,基于上述原因,因此他没有必要去考量,这3名控方证人是否此案 的同谋。
另一方面,法官认为,交付现金给被告的人士相关详情也应该详细列明在控状 内,但缺乏如此重要的细节,严重损害被告在准备辩护时的权利。
“因此,缺乏这些细节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并导致(控方)对被告的指控 存有缺陷。” 法官也提及,上述3名关键证人的主要证据和账簿相关,但基于他们不可靠和不可信,因此他认为,不应该以账簿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