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大马妇女海外产子享公民权 总检察长:可修宪法附录解决
- 登载于 大马首题
(布城22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表示,让大马籍妇女与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获得大马公民权最简单方法,可通过修改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二附录。
他解释,只需在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二附录阐明,只要母亲是大马公民,她们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允许享有大马公民权,就能解决了。
但他表示,这必须由政府来决定,而不是由他提出建议。
依德鲁斯哈伦周日在“大马一家研讨会:成就和希望”上发表题为“大马一家与法律挑战”的演讲时,发表上述谈话。
他进一步透露,马来统治者理事会也曾经针对此事,询问他有关邻国新加坡、汶莱和印尼的情况。
他说,“在新加坡,个人可持有双重国籍直到21岁再作出选择;然而我国和汶莱不承认双重国籍;至于印尼则阐明父母双方都必须是印尼公民。
他称,联邦宪法早前阐明,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若父亲是大马人,将享有依法成为大马公民的权力,但如果母亲是大马人,而父亲是非大马公民,孩子在海外出生就不能享有这项权力。
.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