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七司一致裁定 槟州反跳槽法合法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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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4日讯)联邦法院七司一致裁定,槟城州反跳槽法令合法合宪。
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周三也宣判,槟州议会于2012年11月1日在州宪法加入的14A新条款合法合宪,符合联邦宪法第10(1)(c)条文。
根据槟州议会当时通过的州宪法第14A条文,一名州议员在中选后,一旦退党、或被开除或被终止党籍,或一名独立人士在中选议员后加入政党,其议席将被悬空,议长必须通知选委会。而腾空议席的人士,还是可以在任何选举中重新上阵。
但该条文也阐明两个例外情况,即是一名议员如果是因所属政党被解散或撤销注册而失去党籍;或议员因被选为州立法议长而需要放弃党籍,则不受上述条文约束。
槟州政府于2020年7月29日准备在槟州议会提呈动议,援引槟州宪法第14A条文(反跳槽法)悬空4名退出希望联盟的议员的州议席。
这4名州议员是祖基菲里(双溪亚齐)、阿菲夫(诗布朗再也)、卡立梅达(柏淡),以及佐基菲里拉津(直落巴巷)。
他们之后入禀法庭,以阻止槟州政府提呈悬空议席动议,同时认为槟州宪法第14A反跳槽法条文违反联邦宪法案。
今年4月12日,司法专员阿兹占批准槟州议会和其议长拿督刘子健的申请,以交由联邦法院聆审和定夺槟州《反跳槽法案》的宪法问题。
东姑麦润领导的法院七司包括是拿督娜丽妮、拿督王南吉、拿督林添钻、拿督哈敏达星、拿督罗扎丽雅和拿督莫哈末扎比丁。
她周三通过线上发表裁决,结社权利包括解散权,这是正确的说法,但一名人民代议士更换政党的权利,首先是第10(1)(c)条款所保障的结社权利的组成部分,这是不正确。
她说,一名代议士,无论是出于何种理由更换政党或其党员籍,皆不符合《联邦宪法》第10(1)(c)条款下,公民结社个人权利的性质。反之,这是议会民主正常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就本案而言,可受到州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有效的进行限制和规范,以规范第一答辩人(槟州议会)议员的资格条件。
她指出,国会或州议员的议员资格条件是属于议会民主的事项,无关代议士在《联邦宪法》第10(1)(c)条款下,结社的个人权利或选择。
法院也认为,代议士一旦在选举中以他上阵的旗帜中选,这就说明他已通过以该旗帜竞选,履行结社的权利。一旦他进入国会或州议会,其结社权不再是个人的结社权利,而是受到所代表的旗帜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