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朱乃迪:联邦宪法阐明 砂可选择巫英语为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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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晋1日讯) 根据联邦宪法,砂拉越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是马来语,作为官方语文及沟通媒介语。
首相署(国会与法律事务)部长拿督斯里旺朱乃迪指出,联邦宪法161条文,关于保护沙巴和砂拉越,阐明砂拉越有权力继续自由使用英语和其他母语,以及马来语,作为官方媒介语。
他周二发表文告解释,有关条文是根据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的附件A所纳入的规定。”
他补充,砂拉越迄今从未通过任何法令或条款,限制或废除在联邦宪法第161(3 )条款、政府级委员会(ICG )和科博德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所阐明,英文列为砂拉越官方语文的事项。
与此同时,1963/67年国语法令(1971年修正)(国语法令)第1(2)条文阐明,沙巴和砂拉越可以通过立法机关颁布国语法令。这意味着,砂拉越可以自由决定采用马来语,或继续使用英语作为官方语言。
部长重申,砂拉越立法议会迄今也没通过法律将国语法令扩大到砂拉越,因为砂拉越与其他州属不同,无需使用国语作为官方语言。
他进一步指出,国语法令规定马来文是所有官方事务的官方语文,然而该法令第 2(1 )条文,也阐明沙巴和砂拉越在国语地位的一些限制。
“无论如何,砂拉越没有采用国语法令,因为州议会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52条款,同读第152条款的要求,将有关法令扩展到砂拉越。因此,砂拉越与其他邦州不同,砂拉越没有强制采用国语处理官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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