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办公厅:撤销紧急条例 符合法律与宪法程序
- 登载于 大马首题
(吉隆坡30日讯) 首相办公厅强调,政府在国会宣布撤销紧急条例,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和联邦宪法。
首相办公室周四傍晚发表文告,回应王宫的声明时表示,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是在执行其职责。并指首相在国会特别会议前曾进谏了国家元首,劝谏陛下取消紧急状态的所有条例。
首相劝告人民保持冷静,希望这项课题能根据宪法和法律基础解决。
声明表示,首相表明不需要通过国会解除紧急状态条例,因为内阁已经建议国家元首撤销这些条例。
“政府一直都遵从国家元首及马来统治者的谕旨,即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在6月16日召开的特别会议,强调没有必要在8月1日延续紧急状态,以及尽速召开国会会议。”
因此,政府才决定在7月26日起召开国会特别会议,作为会议的前期准备。
声明披露,内阁在本月21日经过讨论,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国会特别会议在获得元首谕旨后召开。
第二,随着紧急状态在2021年8月1日结束后,内阁不会劝谏国家元首制定新的紧急状态。
第三,由于紧急状态不会延续,内阁决定建议国家元首撤销所有的紧急状态条例。
声明称,随著上述决定,首相办公厅在7月22日收到了总检察署准备的‘撤销紧急状态条例’草案。这项条例指,国家元首颁布的所有紧急条例被撤销,并在7月21日生效。
首相后在7月23日致函国家元首,以提呈内阁的建议,撤销紧急状态条例,以寻求陛下的御准。
“陛下也知道,根据《联邦宪法》第40条款,陛下必须接受并根据内阁的劝谏采取行动。
联邦宪法第40(1)条款阐明,在行使宪法或联邦法律下的作用,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内阁或一名在内阁下拥有主要权力的部长的劝谏,但元首有权根据其要求,以从内阁获得任何关于联邦管制的相关讯息。
连,帮宪法第40(1A)则阐明,在行使宪法或联邦法律下的作用,若元首在劝谏下或在考虑劝谏后,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有关劝谏行事。
声明指出,国家元首在本月24日谕令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及总检察长觐见,以对上述劝谏作出详细的解释。
此外,当国会下议院特别会议在7月26日复会时,所有的紧急条例已提呈到议会,这符合联邦宪法第150(3)条款。
声明表明,由于反对党议员频频催促下议院厘清已由国家元首御准的紧急条例,因此,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告知国会,指内阁已决定取消相关的紧急条例。
另外,首相和总检察长曾在7月27日要求面圣,首相再一次提出内阁关于取消相关紧急条例的劝谏,以及解释反对党在国会下议院试图制造的混淆。
首相也强调,所有紧急条例无需被国会厘清,因为内阁已劝告元首将之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