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即使紧急状态期间 元首须根据内阁劝谏召开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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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6日讯) 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指出,即使在紧急状态期间,根据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款,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内阁的劝谏召开国会会议。
他周五发表文告解释,最高元首的君主立宪地位,必须听取内阁的劝谏,源于联邦宪法39及40条款阐明,联邦行政权是陛下既定权力,可由陛下或内阁,又或者内阁授权的部长来行使。
根据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1(2)条文,以及上议院议会常规第10(2)条文,议会主席或副主席(首相或副首相)必须在每季国会开会的28天前,订下该季的开会日期。议会主席或副主席也可以更改开会日期。
这些条款必须跟联邦宪法43条款同读,也就是由陛下委任内阁来劝谏陛下,以执行陛下的职务。
他指出,上述事宜也在1957年马来亚联邦的马来亚联邦宪法委员会报告第58段注解,即“最高统治者将是州首长。不过他必须是立宪统治者,因此必须按照其部长的劝告来采取行政行动。
他称,过去的案例皆表明,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款限制国家元首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召开国会并不是其中一个。
他指出,根据联邦宪法55条款(1)节,国家元首赋权召开国会会议,不过这点在紧急条例14条文(1)节(a)项下的紧张状态期间,是无效的。
紧急条例14条文(1)节必须跟紧急条例中的其他条例同读。例如17及18条例,17提到,紧急状态期间,紧急条例下所赋予的权力,仅是其他成文法的附加,而非代替。
第18条文则提到,如果紧急条例和其他成文法存在任何出入或不一致,紧急条例将超越其他成文法中的出入和不一致,而且是止于出入和不一致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