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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没携带大马卡 副总警长:可被罚款2万监3年

(吉隆坡18日讯) 民众出门不携带大马卡,可面对监禁最高3年、罚款最高两万令吉,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全国副总警长拿督斯里阿克里沙尼解释,任何人士被面对警方的检查时,如果无法出示个人证件,如大马卡,是抵触1990年国家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的,可在无需拘捕令下被捕;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两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他周三发表声明提醒公众,在1990年国家登记条例第6条文下,民众必须携带个人证件出门,并在接受检查时配合警方的工作而出示。

他是针对本地一份网络媒体,指民众若被警方检查时,若没有携带或出示个人证件,警方无权拘留或拘捕被检查者的新闻作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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