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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条例(基本权力)生效 赋予国家元首与军队更大权力

(吉隆坡16日讯) 政府周四在宪报颁布紧急状态的《2021年紧急(基本权力)条例》,并于1月11日起生效。

有关条例赋予国家元首更大的权力,包括立法及指挥军队权力。同时也赋予武装部队附加权限,这包括刑事程序法典赋予警察的所有权限。

此外,在紧急状态期间,不能举办全国大选、州选举和补选。

该条例的重点包括:

● 成立独立特别委员会,以评估疫情大流行威胁国家安全、经济生活和公共秩序所需采取的应对行动,并劝谏元首是否继续实施或提前结束紧急状态。

● 国家元首或得到国家元首授权的人士,可征用任何土地、建筑及动产;可征用任何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设施、资产等;若有关人士拒绝,将根据国家元首授权人士的估计做出赔偿,而有关赔偿不得带上任何法庭进行审讯或挑战。

● 赋予武装部队警方的权力,包括在《刑事程序法典》阐明警方的调查及逮捕权。

● 不得对政府或公务员的防疫和抗疫工作,采取诉讼或检控行动。

● 首相和内阁部长须继续行使联邦行政权力,并获得制定法规的权力;至于州务大臣或州首长及州行政议会,则继续行使州行政权力。

● 只有国家元首认为情况合适时,才可以举行全国大选,以及召开国会。国家元首须咨询各州苏丹或州元首之后,才决定州选举的日起。

● 国家元首可以指定“必要及适合”的条规,并以紧急条例的方式去落实。国家元首也可以制定紧急条例,以加强各类现有法规所赋予的权力。

● 若紧急条例与其他任何法律出现冲突,将以紧急条例为准,其他法律则会暂时被取代,直到不再存有任何矛盾。

民众可浏览总检察署网页http://www.federalgazette.agc.gov.my,查阅紧急条例(基本权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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