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长修改传染病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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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国内实施的多项管制令,修改惩治条规。 配合国内实施的多项管制令,修改惩治条规。

(吉隆坡13日讯)卫生部长拿督斯里阿汉巴巴配合国内各州今天起个别实施的多项管制令,颁布宪报修改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下的惩治条规。

他是在1月12日的宪报中宣布,行使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第31条文赋予部长的权力进行修改,把相关条规易名为2021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犯罪惩罚)(修订)条规,并于2021年1月13日正式生效。

根据宪报,该条规适用于在国内实施行动管制令、有条件行动管制令,和复苏期行动管制令的州属。

另外,阿汉巴巴也在同一天个别透过宪报宣布,政府对数个州属和联邦直辖区实施行动管制令、有条件行动管制令及复苏期行动管制令,并修改相应的管制条规。

宪报显示,柔佛、马六甲、槟城、沙巴和雪兰莪,以及吉隆坡、布城和纳闽实施行动管制令;吉打、吉兰丹、森美兰、彭亨和登嘉楼实施有条件行动管制令,并于2021年1月13日正式生效至26日。

至于玻璃市和砂拉越则于1月13日至3月31日实施复苏期行动管制令。

宪报也说明各区被禁止的活动、个人行动限制、学生和考生行动限制、禁止集会和游行、从国外入境的新冠肺炎检测和雇主让外劳接受检测等详情。

人民必须遵守个别管制令下的条规,抵触者将被卫生部对付。根据规定,任何人若违反条规或来自卫生总监或赋权官员的指示,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