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Print this page

东姑安南罪名成立判处坐牢一年及罚款200万令吉

东姑安南被控向商人丹斯里蔡景康收贿200万令吉控状的罪名成立,被判处坐牢一年及罚款200万令吉。 东姑安南被控向商人丹斯里蔡景康收贿200万令吉控状的罪名成立,被判处坐牢一年及罚款200万令吉。

(吉隆坡21日讯)前部长拿督斯里东姑安南被控向商人丹斯里蔡景康收贿200万令吉控状的罪名成立,需坐牢一年及罚款200万令吉。

法官莫哈末再尼周一在宣读判词时说,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6个月代替。辩方随即申请暂缓刑罚以等候上诉,获法官批准。

较早前,法官指出,没有证据可证明东姑安南在案发时收取蔡景康的200万令吉政治献金,是用作江沙及大港国席补选的经费,且这说法属事后想法。

他认为,东姑安南身为时任巫统联邦直辖区联委会主席,并非巫统总财政,且江沙及大港皆不在联邦直辖区内,后者收取两场补选的政治献金之举不合理。

辩方代表律师拿督陈福泉在替被告求情时,以被告是初犯、入阁及担任国会议员,为民服务达17年,以及被告如今已70岁高龄,患有慢性病为由,恳请法官轻判,即只判处被告罚款。

他说,东姑安南担任联邦直辖区部长期间,推动联邦直辖区可负担房屋计划,并为吉隆坡市政局职员及谋福利。

他也提及,其当事人告知他,在政治上,补选竞选机关并非以区分选区方式进行,因此党内各州属臂膀都需协助补选事宜。

陈福泉指出,根据联邦宪法,若国会议员被判罚款超过一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将丧失议员资格,故他希望法官顾及这点,不判处被告坐牢。

主控官茱莉亚副检察司说,控方认为,若法庭判处被告罚款,仅让被告保住议员资格,并无法起威慑作用。

“一旦举行补选或大选,议员的身份将有所变动,届时其他人也能参选,(当选后)为民服务,因此只判处被告罚款的刑罚不恰当。”

她引述案例,指柔置地集团创办人拿督陈英文在去年,承认本身与东姑安南串谋犯罪,前者向后者提供的100万令吉贿金控状后,被判罚款150万令吉,即罚款金额比控状内的贿金数额高。

她建议法庭,判处东姑安南不少于200万令吉罚款,以及坐牢。

此案原定于11月17日下判,但因为有条件行动管制令而展延。

控状指出,东姑安南于2016年6月14日,在白沙罗市中心的国际联昌银行,身为公职人员即联邦直辖区部长,在没有汇报下接受Aset Kayamas创办人兼集团主席丹斯里蔡景康一张200万令吉的支票,并将支票存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Tadmansori Holding私人有限公司银行户头。

控状指出,东姑安南在收取和存入支票时,清楚知道Aset Kayamas的发展计划,和本身的公职有关。因此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

此案从去年7月2日开始审讯,控方召集23名证人,东姑安南于去年10月14日表罪成立。

Last modified onMonday, 21 December 2020 14:25
Copyright.1997-2026 International Times Sdn Bhd. Kuching,Sarawak,Malaysia. Tel:(60-82)48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