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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议院通过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

(吉隆坡23日讯)国会上议院三读通过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

公正党上议员莫哈末英然在表决前建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惟遭到驳回上议院主席丹斯里莱士雅丁的到驳回。

莱士雅丁解释,必须要有至少8名上议员的同意才能进行记名投票,但当时只有4名上议员赞同,因此驳回提议。上议院最后以声浪表决而通过这项法案。

交通部副部长哈斯必哈比波拉在总结时重申,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旨在加重刑罚,以预防酒驾、毒驾和鲁莽驾驶,进而保护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避免驾驶人士因粗心发生交通意外。

在这项修正案中,凡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造成死亡事故者,可被判监禁最低10年至最高15年,罚款则是最低5万至最高10万令吉。重犯者,监禁期限最低15年至最高20年,罚款则是最低10万至最高15万令吉。

任何涉及撞死人的醉驾和吸毒者,驾驶执照将被吊销高达10年;撞伤人者的执照则会被吊销最高7年。

此外,修正案也降低酒测驾驶标准,包括血液酒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酒精呼气量不超过22毫克,以及尿液酒精浓度不超过67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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