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国家团结部长拿督哈丽玛披露,政府在取消国家和谐与和解委员会法案后,没有计划设立照顾其他宗教事务的特别委员会取代。
她解释,现有法令已足够照顾各族和各宗教的和谐,这包括1948年煽动法令第4(1)(a)条文以及刑事法典第504条文。
她周一在国会上议院回答来自砂拉越的拿督保罗依盖上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团结部和首相署部长(宗教事务)拿督斯里祖基菲里巴克里,已设立部长委任的各宗教代表的和谐委员会。
此外,国家团结部也委任伊斯兰教以外宗教团体的领袖,作为该委员会的各宗教的代表。
哈丽玛提出警告,任何人士,如果蓄意破坏各族团结及和谐,可在现有法令下受调查及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