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毒驾涉撞死人 可判监15年罚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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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7日讯)国会下议院26日三读通过《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鲁莽和危险驾驶的醉驾者和毒驾者涉及撞死人者,一旦罪成,可被强制坐牢高达15年和罚款最高10万令吉。
此外,任何人体内血液、酒气和尿液酒精含量超过所规定标准,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致死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15年,同时将吊销驾驶执照不少过10年。
重犯者,监禁不少过15年及不超过20年,罚款不少过10万令吉及不超过15万令吉,吊销驾驶执照不少过20年。
法令也新增的第44(1A)和44(3A)法令阐明,即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致伤他人,监禁不少过7年及不超过10年,罚款不少过3万令吉及不超过5万令吉,吊销驾驶执照不超过7年;重犯者将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15年,罚款不少过5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同时吊销驾驶执照不少过7年。
法令也将“微移动交通工具”(micromobility)纳入法令管辖范围,以严厉打击蚊型脚车及飚车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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