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裁决 刑事案刑罚应由国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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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4日讯)联邦法院九司以8票支持、1票反对裁定,任何刑事案的刑罚,包括是否继续落实强制死刑,应该由国会决定。

马来亚大法官拿督阿扎哈指出,国会作为立法机构,有权制定法律,让法庭依法判决。

他强调,法庭不能在法律不允许的范畴以外,随意做出某罪行的刑罚。

据悉,4名国人在6月10日入禀法院,申请挑战强制性死刑的合法性。他们所提出的理由是,应给予法官酌情权,根据每宗案件的案情,决定是否判处死刑或其他判刑。

阿扎哈在判决中指出,判刑的权力是由所法律决定,法庭不能以司法之名越权。国会是一个合适的平台,因为国会议员都是由人民投选出来的代表。

他表示,尽管法庭可以审核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在具有争议性的课题上,不能急于求成。

他也强调,法庭是联邦宪法的捍卫者,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下,执法、司法和立法都有其局限性。

8名投赞成票的法官,除了阿扎哈,其余7人是上诉庭主席罗哈娜尤索、沙巴和砂拉越首席法官阿邦依斯干达、联邦法官法官阿都拉曼瑟比里、扎列哈尤索、哈斯那莫哈末哈欣和王南吉。至于投反对票的则是联邦法院法官依娜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