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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临时措施法案修16法 协助受疫情影响国民纾困

首相署部长拿督达基尤丁。 首相署部长拿督达基尤丁。

(吉隆坡12日讯)政府向国会提呈2020年减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一并修正16条法令,协助人民因受到疫情影响而产生的财困与经济压力。

这项临时措施法案也在于支援政府早前宣布经济刺激计划、中小型企业经济刺激计划,以及短期经济复苏计划。

掌管国会与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达基尤丁周三向国会下议院提呈法案一读。

16项涉及修正的法令分别是1953年限制法令(包括沙巴与砂拉越限制法令)、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1967年破产法令、1967年租赁法令、1999年保护消费者法令、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1966年住房开发(控制和许可)法令、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1981年私人职业介绍所、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局法令、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1948年初级法庭法令,以及1955年初级法庭规则法令。

7合约不得付诸法律行动

法案阐明,受到冠病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合约责任的7种合约双方,不得因为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合约责任而行使权力采取行动。合约双方可以以进行调解的方式达致和解。

这7种合约是:

1. 建筑发展与工程顾问合约,包括建筑材料、器材与员工供应或相关合约。

2. 建筑与供应合约下阐明的履行保证。

3. 专业服务合约。

4. 非住宅不动产租约。

5. 提供任何场所、住宿、设施、交通、娱乐、餐饮供应或其他产品或服务,包括商务会议、奖励旅游、会议、展览、促销活动、音乐会、表演、婚礼、派对或其他社交聚会或体育活动的观众、出席者的合约。

6. 根据1992年旅游业法令所定义的旅行社合约以及促进旅游合约。

7.与宗教朝圣相关合约。

根据法案,“无法履行合约问责”有效期是从3月18日至12月31日,部长有权宪报颁布,以延长有效期,唯有效期不超过法令宪报颁布后的2年。

无法缴租金不得收回产权

法案也建议修正1967年租赁法令将修正第22条文,任何在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无法缴付租金者,业主不得收回产权,除非在第16条文下达成租赁合约,及此法案生效前。

至于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则将修正第5条文,即在2020年3月18日至8月31日拖欠的租金,不得扣押其产业,除非获得归还产业通知书。

延长产业供期

1966年住房开发(控制和许可)法令则规定,购屋者在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无法如期支付产业供期,发展商不得向其索取延迟供期赔偿或要求额外支付费用;屋主可以申请一个可被允许的支付日期,直至2020年12月31日前。

在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发展商若无法如期交屋或针对交接时房屋缺陷维修等,也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发展商可以申请其他交屋日期,直至今年12月31日前。至于有关产业的缺陷保修期,必须从屋主取得房屋后开始计算。

屋主可以根据法令第16N(2)条文,在今年3月18日至6月9日交付的房屋,有权在5月4日至12月31日,入禀房屋仲裁庭。

旅游车可临时更换用途

法案也建议修正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以及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局法令,以便在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任何持有旅游交通工具可临时更换用途,即旅游改成公共与载货用途,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必须支付相关额外保护保险。

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局法令第24(1)条文允许“C”和“A”级执照更改用途,唯不得超过12个月。

法案同时建议修改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24v条文,若无法按照分期付款协议缴付债务,提供服务者可向欠债者发出通知书,以解决有关债务。

欠债者可在21天内缴清所有债务或提早缴清剩余款额,否则可中止协议,并把“产品”还给提供服务者。若提早缴清欠下的款额,提供服务者需要给法定回扣,但仅限于协议是在今年3月18日前签署,以及在3月18日后开始没有缴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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