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加控索贿330万 否认有罪 移交吉隆坡法庭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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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城10日讯)继上周五在吉隆坡法庭被控抵触反贪会法令后,前槟州首长林冠英灾因槟城海底隧道工程计划,今早在槟城北海地庭遭加控一条罪。
他被控在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槟城光大28楼,滥用首长职权,索贿330万令吉,以协助发展商再鲁阿末的公司获得总值63亿令吉的槟城海底隧道计划的主要道路工程,抵触反贪法令第23(1)条文。
林冠英在法庭上大声表明不认罪,要求审讯。
在这项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一万令吉或不少过贿赂金5倍,视何者为高。
法官批准主控官的要求,以案件转移和安全为理由,将此案移交至吉隆坡法庭与被告另一宗案件联审,因此保释金维持在吉隆坡地庭法官批准的100万令吉,案展9月9日过堂。
负责此案的3名主控官为阿末阿卡兰、莫哈末慕克再尼及法兰欣契尔丽。
林冠英的代表团成员包括哥宾星、蓝卡巴星、雷尔及V.韦玛尔。
Last modified onMonday, 10 August 2020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