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短片上载社交媒体 赛夫丁:需申请准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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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3日讯)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阿都拉强调,所有电影制作人、出版人或出品人,包括个人制作的影片,都必须在7天前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出品影片准证及拍摄认可信(Surat Pengakuan Penggambaran)。
他说,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244法令),制作、放映或传播影片,都需事先获得电影发展局的准证。
在这项条文下,违例者可面对判监最高两年,或罚款高达5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他是今天在国会下议员问答环节,回答行动党居銮国会议员黄书琪的提问。
黄书琪追问,这是否涵盖“抖音”和Instagram个人视频上载?但赛夫丁并没有正面回答,仅以上述法令强调,政府是鼓励任何人,在拍摄影片时必须守法。
“电影出品人必须申请电影制作许可证和拍摄许可证,无论是社交媒体还是传统渠道发行影片的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