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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大马出生不等同自动获公民权

(布城24日讯)联邦上诉庭裁定,亲生父母身分不明的儿童,不能仅因为在马来西亚出生,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不拥有任何外国国籍,而自动获得马来西亚公民权。

法官拿督哈雅杜宣读判决时指出,根据联邦宪法寻求公民身分申请者,仍须符合宪法规定的“血统主义”要求,即要有血缘关系。

如果无法确定亲生父母和公民身分,则该要求无法获得证明。

上诉庭三司推翻高庭的一项裁决,该裁决宣布被确认为“LWO”的儿童依法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另二司分别为法官阿扎哈里和法官法费扎贾马鲁丁。

名为LWO的儿童于2009年出生于巴生,最初登记为马来西亚夫妇“LYK”和“FCH”的孩子。根据该登记信息,他获得了出生证明,证明他是大马公民。

然而,LWO在12岁申请身分证时,国民登记局的调查发现,这对夫妇并非他的亲生父母,并在出生登记中提供了虚假信息。涉事养父后来承认犯有与虚假登记有关的罪行,并被罚款3000令吉。

调查结束后,国民登记局修改了出生登记册,并签发新的出生证明,将父母的详细信息列为“Maklumat Tidak Diperolehi”(信息不详),将LWO的身分列为“Bukan Warganegara”(非公民)。

尽管这对夫妇后来获得了收养令和新的出生证明,将自己列为养父母,但LWO的公民身分仍然没有改变。

这对夫妇之后依据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4(1)(b)条文和第1(e)文,向高庭申请宣告LWO是马来西亚公民。高庭批准了他们的申请。

然而,上诉庭裁定,根据第1(e)段提出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两项条件,即在联邦境内出生(出生地主义)以及与血统有关的条件(血统主义),证明其在出生时并非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

哈雅杜指出,虽然LWO是大马出生,但答辩人未能证明第二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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