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接受陈情书 法庭判黄明志无罪释放
- 登载于 大马
(吉隆坡15日讯)总检察署接受歌手黄明志的第二份陈情书,推事庭在辩方要求下,宣判黄明志无罪释放。
主控官诺莱妮扎都副检察司周四在庭上指出,控方在黄明志提呈第二份陈情书后,在综合考量案件整体进展、毒理检测报告及最新调查结果后,决定不再继续提控,因此建议法庭给予“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裁决。
不过,黄明志代表律师法迪尔则要求法庭直接宣判其当事人无罪释放(Acquitted and Discharged),理由是控方既已明确表态无意续控,其当事人理应彻底洗脱罪名。
推事凯鲁妮莎在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考量案件目前进展,最终裁定黄明志无罪释放。
黄明志被控于2025年10月22日下午大约4时30分,在吉隆坡一家五星级酒店客房,拥有1.57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因此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他也被控于上述相同时间与地点,拥有0.78克含有昔多芬(俗称壮阳药)的受管制药物,触犯1952年毒药法令9(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2(2)条文下被判刑。罪成的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