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标杆性裁决 鞭刑不违反宪法

(布城23日讯)联邦法院三司以2比1多数裁决,裁定鞭刑符合宪性,不违反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这项裁决具里程碑意义。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在宣读裁决时,驳回了三名囚犯指鞭刑属于残酷、不人道或具有歧视性的论点。

砂拉越沙巴大法官拿督阿兹扎与旺阿末法立持同样裁定,而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李瑞成则持异议裁决。

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认为,鞭刑并未违反联邦宪法第5条款保障生命权与人身自由,以及第8条款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保护。

本案的申请人为莫哈末希尔米(46岁)、古马南(41岁)及西华詹德兰(38岁),他们主张,鞭刑侵犯他们根据联邦宪法第5(1)及8(1)条款所享有的生命权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

旺阿末法立指出,鞭刑的目的并非致人于死地,这与剥夺生存权的死刑不同。

他强调,鞭刑并未违反联邦宪法第5(1)条款,因此不构成撤销该刑罚的依据。

他表示,某项刑罚在道德上的有效性或社会上的可取性,最终应由国会决定。司法机构若以自身主观的道德偏好取代立法机关经过审慎考量的政策选择,这将逾越其宪法权限。

他重申,法庭的职能并非是在释宪的名义下,充当道德裁判或‘超级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