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多缴税款延迟退还 2%赔偿金同样适用于个人与公司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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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7日讯)民主行动党顾问兼峇眼国会议员林冠英指出,内陆税收局(LHDN)因延迟退还多缴税款而须支付的每年2%赔偿金,并非只限于公司或法人机构,而是同样涵盖个人纳税人。
他说,社会上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有关赔偿金只适用于公司纳税人,但实际上,《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1D条文已清楚阐明,该2%赔偿金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个人及公司或法人机构。
林冠英周三发表文告说明,根据上述法令条文,赔偿金是以“按日计算”的方式,从法定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中,通过电子报税(E-filing)的纳税人,赔偿金从报税截止日期后的第90天起算;若是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报税,则从提交截止日期后的第120天起算。
他说,可获得赔偿金的退税,必须源自税款的多缴部分,包括每月预扣税(PCB)、分期缴税通知(CP500),以及公司应缴税额估算(CP204 / CP205)。
林冠英表示,内陆税收局的退款程序是以自动化方式处理,并通过电子资金转账(EFT)直接汇入纳税人的银行户头。一般而言,内陆税收局在处理个人纳税人退税方面表现高效,通常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款,因此鲜少出现需要支付2%赔偿金的情况。
不过,他指出,真正的问题出现在公司或法人机构纳税人身上。自2020年以来,内陆税收局被指长期延迟退还公司纳税人的多缴税款,估计涉及近200万名纳税人,其中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拖欠时间长达5年,金额高达数百亿令吉。
他进一步指出,若截至2024年底,仍有约300亿令吉的多缴税款未获退还,单是每年2%的赔偿金,就高达6亿令吉,而这还只是其中一年的赔偿额。
“由于拖欠问题已持续多年,而且每年的涉及数额并不相同,自2020年以来累计的赔偿金总额,很可能早已超过10亿令吉。”
林冠英强调,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内陆税收局及政府在法律上有责任支付这笔赔偿金。他希望,相关赔偿的落实不仅是履行法律义务,更是为了公平对待所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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