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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召刁健城律师 反贪会:符合法律程序

(吉隆坡1日讯)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强调,该委员会是依据法令传召刁健城的律师,这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反贪会发文告解释,该委员会是根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 30(1) 条文执行,该条文授权该委员会要求任何人士协助调查,以及提交文件或记录。

反贪会是针对捍卫自由律师团(LFL)总监再益玛烈,批评反贪会向吹哨者刁健城的律师玛哈佐星发出传唤通知,不仅违法。且带有恐吓意味。

文告重申,上述推问并没有排除任何人,包括律师。受传召者有法律义务提供证物,否则可被视为阻碍公务员执行进行调查,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捍卫自由律师团指控有关律师受限于接触在押当事人的情况,反贪会澄清,该措施受《刑事程序法典》第 28(A)(8) 条文规定,是符合法律且在敏感案件中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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