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明智:高庭对购屋交屋期限诠释 不应沦为政客对砂盟政府无的放矢

程明智副部长指政客不应在古晋高庭购屋交屋限期判决诠释向砂盟政府无的放矢。 程明智副部长指政客不应在古晋高庭购屋交屋限期判决诠释向砂盟政府无的放矢。

(古晋28日讯)砂公共卫生、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副部长程明智指出,古晋高庭日前对购屋交屋限期判决诠释,被视对房屋发展商及购屋者在交屋期限都是很公平,不应沦为政客捞取廉价政治资本的课题。

他强调,若有政客认为此项的判决,是砂盟政府来重财团,偏袒房屋发展商的做法,完全是无的放矢,试图以毫无根据的指责,颠倒是非来玩弄政治。

他说,砂房屋部门在制定政策方面,是可以听取有建设性的建议,但遗憾的是却有在野党,惯用“为反对而反对”,没有根据事实来做反对,哪就不可取。

程明智今日发文告声称,古晋高庭在最新对购屋判决诠释,交屋的期限是从房屋买卖合约日期算起,被认为是保障双方应有权益。

他表示,道理其实很简单,如购屋者向发展商缴付了订金,若申请银行贷款不获批,一般是可以以此理由,向有关发展商索取回订金。

“再来,如购屋者缴付订金且在向银行贷款的手续顺利,发展商会很快同购屋者签署买卖合约,绝非如政客所指,可能要用上数个月的假设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