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和拥有危险武器 4被告罪名成立

罪成的其中一名被告被押离法庭时还出示中指。 罪成的其中一名被告被押离法庭时还出示中指。

(古晋4日讯)4名男子,今日在持着大砍刀合伙抢劫以及拥有危险武器的控状中接受法律制裁。

这批被告为阿都拉曼、默哈末艾里、阿都拉菲以及默哈末飞益,他们都是由逊都安律师辩护。而第4被告则在审讯途中废保,迄今下落不明。

其中首、第2以及第4名被告在持大砍刀合夥抢劫各被判处坐牢10年以及鞭笞2下,至于拥有危险武器则各被判处坐牢7年以及鞭笞1下。

地方法庭法官查生谕令监禁期同时执行,因此他们只需坐牢10年及鞭笞为3下。尽管第4被告废保,但法官谕令一旦落网,立即送入监狱服刑。

至于第3被告是一名年轻犯罪者,法庭谕令福利部缓刑官就其家庭背景进行调查,并在本月16日出庭社交报告后作出法律制裁。

其中首项控状是指他们在2018年3月30日凌晨2时58分,在必打拿路一带的停车场,使用武器合伙抢劫一名友族女子,因此抵触了刑事法典第395以及397条文,此项条文的惩罚是坐牢最高可达20年并可另加鞭笞。

至于第二项控状指他们在上述案件发生的2分钟后,在敦故阿都拉曼亚故路一带的路旁,被发现非法拥有危险武器,即大砍、刀和曲线刀。

他也因此抵触了1958年腐蚀性、爆炸物物体以及攻击性武器法令第6(1)条文,此项条文的惩罚是坐牢不少于5年和不超过10年和鞭笞。

法官是在这批被告经过审讯后,基于控方的证据确凿而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