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志豪:与国油签商业协议 令砂陷入血本无归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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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晋9日讯)砂拉越巴都林当区州立法议员施志豪形容砂政府和国油公司签署商业和解协议,已令砂拉越陷入血本无归的窘境。
也是砂全民团结党最高理事的施志豪表示,最令人感到失望和不可接受的是,砂拉越政府竟然已错误承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的合法性。
他发文告指出,砂拉越州立法议会内外已经重复提出,砂拉越永远不会承认石油发展法令的合法性,更不会典当砂拉越领土的石油及天然气的拥有权。
然而,首相已在声明中明确指出(根据和解协议),国油根据国家各项法律,全面拥有对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整体监管及发展的权力。
施志豪也点出,砂副首长拿督阿玛哈志阿旺登雅则表示,国油公司在砂拉越领土的海上石油业务拥有完全的决策和管理权限。
他说,尽管各方所发表的声明都刻意含糊其辞,然而这并无法隐瞒或掩盖以下事实,即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1966年大陆架法令、2012年领海法令的所有条款之有效性,如今已经获得充分承认,损害了砂拉越和砂拉越人民的权益。
他表示,砂拉越和砂拉越人民已经多次表明要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提出对砂拉越的领土完整、完整自治权和自主权,以及砂拉越领土所有资源的管理权。可是,这些意愿已被削减并缩小。
施志豪呼吁砂州政府公布该份商业和解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解释并表明砂拉越和全体砂拉越人民并没有因签署此份协议吃了大亏而血本无归。
“我们必须重申并坚持,砂拉越州政府应包括砂拉越州立法议会1963年马来西亚协约咨询委员会已经商定并一致坚持,即与国家石油公司达成的任何商业协议或和解协议,以允许该公司继续进行其在砂拉越领海内的业务,都应该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的各项条款或安排:
1. 砂拉越州政府和马来西亚国油公司有必要制订并实行一项为期5年的砂拉越本地化计划,以实现国油公司在砂拉越的运作实现由砂拉越人民进行全面行政、管理和运营的目标,这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砂拉越领土范围的现有及未来资产的颁发和管理合约的完全自主权下放。
2. 砂拉越将从国油公司在砂拉越境内的现有和未来资产中获得50%的资产拥有权以及20%的整体运营净利润;
3. 宣布砂拉越无论在陆地上还是海洋上,对发展、勘探、开采、获取和提炼石油资源具绝对的拥有权和自主权,这包括所授予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租赁合约,以及那些尚未颁发生产共享合同(PSC)的其余石油和天然气潜力区块的生产合同;
他指出,当砂拉越州政府早前接受了咨询委员会的另一项建议,即成立一个州主权财富基金(a state sovereign wealth fund),以执行砂拉越所有上游和下游的石油和天然气项目,从而确保所有砂拉越人民有机会分享砂拉越的宝贵石油资源,如今,随着砂拉越州政府和国油公司签署了商业和解协议之后,以致于我们几乎没有足够资本或本金和资产来进行砂拉越州有的各项投资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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