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行动党3动议被驳回

砂州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雅。 砂州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雅。

(古晋11日讯)砂拉越州立法议会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雅周二驳回行动党2名州议员所提出的3项私人动议。

有关3项私人动议,分别由柏拉旺区州议员黄培根(2项)及砂武吉阿瑟区州议员郑爱鸰所提出。

针对有关动议,拿督阿玛阿斯菲雅说明,在1981年选举规则(举行选举)的第27A条规下,只有被要求预先投票的选民才能够在砂拉越以外的地区进行投票。

“1981年选举规则(举行选举)的第2条规阐明,提前投票的选民,是任何在1981年选举规则(举行选举)第27A条规下被要求提前投票的人士。”

他形容有关动议的提呈,将涉及1981年选举规则(举行选举)第27A条规的修正。除非国会针对该项条规进行修正,否则的话,有关动议将不能在立法议会中继续进行。

拿督阿玛阿斯菲雅指出,根据2003年选举条规(邮寄选票)第二部分,相关的第3条规将规定那些有权作为邮寄选民投票的人士。

他指该动议的主要内容也违反了议会常规第23(6)条文,以及联邦宪法第1至6(a)的联邦清单第9列表,而选举事项也是在联邦当局的权限范围之内。

议会常规第23(6)条文阐明,动议不能与联邦立法清单中包含的事项有关,所以该项动议同样遭到驳回。

针对武吉阿瑟区州议员郑爱鸰就砂拉越政府应透明活期公布与国油公司之和解内容一事提出的相关私人动议,议长透露,议会常规第32(11)条文阐明,如果议长认为任何动议或修正、或辩论的持续违反议会常规,他可拒绝动议或修正、或视情况终止辩论,并指示不再继续动议或修正,因此宣布动议遭到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