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5日讯)涉嫌3起抢手机案件的青年,基于控方证据不足,获得无罪释放。
被告为23岁的默哈末沙利占,他面对3起相同案件,但由于控方没有提呈报失手机为证物,以及天色昏暗唯恐认错人,法庭判处无需出庭抗辩,当堂释放。
他是被控在2018年2月1日凌晨2时15分、清晨5时50分以及6时33分,分别在浮罗岸路、实都东以及福州第2路,涉嫌持刀子抢劫手机。
三宗案件的原告,包括18岁少年、以及20岁和21岁的女郎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395及397条文下被控,此项条文的惩罚是坐牢最高可达20年、并可另加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