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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巫阿曼路行李箱藏尸案终极上诉失败 联邦法院维持华裔夫妻谋杀罪成及死刑判决

(古晋21日电)轰动一时的诗巫阿曼路行李箱藏尸谋杀案,今日迎来终极上诉裁决。联邦法院三司一致驳回一对华裔夫妻的上诉,维持两人谋杀罪成及死刑判决。

由沙巴与砂拉越大法官拿督斯里阿兹莎领衔的三司,在昨日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今日作出上述裁决。另两名法官为拿督罗兹雅丽雅及拿督柯林劳伦斯。

两名上诉人分别为萧佩琪及钟洁明,皆44岁。

控方:间接证据足以支持定罪

副检察司亚伦苏曼代表控方陈词时指出,即使不采纳调查官有关两名被告向警方供述的证词,其余证据仍足以支持原有定罪及死刑判决。

他说,控方提出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指两名上诉人曾虐待死者、在两人住处发现带有死者脱氧核糖核酸的水泥袋、法医鉴定的死因,以及两人在案发后的行为。

法医证实,死者邢妙玲(译音)因颈部受压导致窒息,并伴随头部钝力撞击伤势致死,相关伤势足以致命,也不符合上吊死亡的情况。

控方指出,警方在两名上诉人的住处发现带有死者DNA的水泥袋,加上屋内设有铁栅门、饲养约15只狗,钥匙也由两人掌控,因此外人未经两人知情进入屋内的可能性不合理。

控方也指,女上诉人在死者遗体被发现当天报案,声称死者欠下800令吉及借走一个大袋后失去踪影,但其说法与男上诉人的证词互相矛盾。

此外,男上诉人是死者公积金储蓄的唯一受益人,也是法庭评估财务动机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亚伦苏曼强调,共同意图可根据被告的行为及案件周围情况推断,不能单凭男上诉人并非直接施加致命伤,便认定他只是被动参与。

辩方质疑证据不足

男上诉人的代表律师杨仪琳则要求联邦法院撤销定罪及刑罚,并宣判当事人无罪释放。

她指出,本案主要依赖间接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并质疑在不采纳两名上诉人向警方供述的证据后,剩余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男上诉人涉及谋杀。

她也指出,控方未能通过DNA或指纹证据,将男上诉人与行李箱及相关物证直接联系起来,也没有目击证人证明男上诉人参与杀害死者。

针对男上诉人是死者公积金受益人的说法,辩方认为,死者公积金户头的存款数额未在庭上明确交代,因此不足以单凭这点证明谋杀动机。

她认为,男上诉人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较为被动,仍有改造及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因此要求法庭将谋杀罪改为误杀,或将死刑改为监禁30至40年及鞭笞至少12下。

不过,联邦法院最终一致驳回两人的终极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背景:遗体藏行李箱弃置路旁

此案发生于2020年10月。死者邢妙玲生前与女儿自2016年从霹雳迁往诗巫,并与两名上诉人同住在诗巫东山路一间租住房屋。

根据案情,死者于2020年10月3日及4日被带回有关住处后,便再未被人看见。

10月6日清晨6时30分,公众在诗巫阿曼路旁沟渠发现一个行李箱,箱内藏有死者遗体。

两名上诉人于同年10月19日在诗巫推事庭被控谋杀,并于2023年7月31日被诗巫高庭判处死刑。

两人随后提出上诉,但上诉庭于2026年3月10日驳回申请,维持原判。两人再向联邦法院提出终极上诉,最终仍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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