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驾驶需严待 现有刑法不足以起到镇吓作用
- 登载于 砂拉越
(美里31日讯)巴生发生一起酒醉驾驶,导致年轻摩多司机死亡事件令人感到非常遗憾且愤怒。酒醉属于人为因素。若因为酒醉导致他人家庭破碎是不可以被原谅的。
砂拉越人民联合党青年总团副团长许勋扬表示,发生酒醉驾驶或毒驾并致死事件是不能被容忍的。根据记录,我国每年都超过一千宗酒醉驾驶及毒驾被逮捕事件。但真实数目远超过这个,还有许多没被执法部门逮捕的事件不记录在内。酒醉和毒驾一样严重,都需被重视。
依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订后的处罚,酒驾及毒驾被查获但没有造成伤亡,一旦定罪罚款 RM10,000 至 RM30,000,可判监禁最高 2 年。酒驾及毒驾导致死亡,监禁 10 至 15 年,罚款 RM50,000 至 RM100,000,并且禁驾至少 10 年。
相比类似案件结果的误杀事件,属于《刑事法典》第299 / 304条文,误杀将判最高30年监禁。因此酒驾及毒驾处罚需要更加严格,特别是导致死亡。许勋扬表示,只有足够严重的后果,才能带给民众镇吓作用。他建议若酒醉及毒驾驾驶致死,应该让致死者除了得到法律上的惩罚,还需要对家人做出更大赔偿,如承担家庭经济负担等或是永久监禁,因为酒醉及吸毒致死是可以被避免的。
除此之外,许多地区时常发生电灯柱、路墩、防护栏、指示牌等撞后逃逸事件,留下狼藉现场。最后由地方政府付费进行维修。许勋扬建议,应该设法逮捕涉嫌车辆并严厉罚款车辆,让司机负责维修费用,而非用纳税人的钱为他们买单。
许勋扬提醒民众,应该要有良好的喝酒文化,一旦有喝酒就应该寻找代驾或是使用电召车代步。需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不应该影响社会或是他人。而毒驾本就不应该被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