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雇员公积金缴纳 58岁雇主罚款7000令吉

(古晋25日讯)一名58岁雇主因未缴纳雇员公积金供款,被推事庭判处罚款7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便蹲牢5个月取代。

推事美深查娄是基于被告抵触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令第43(2)条文罪名成立。在经过完整审讯,并评估控辩双方的证据与陈词后,法庭认定控方已在毫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案件,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此外,法庭也援引同一法令第63(3)条文发出附加条文,谕令被告须在2026年2月24日起的6个月内,向雇员公积金局缴清拖欠的公积金供款及相关股息。

此案由雇员公积金局主控官萝莉娜武让主控,被告则为自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