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诏安会馆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母会、妇女组、青年团修改章程均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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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晋3日讯)砂拉越诏安会馆今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母会、妇女组、青年团展开修改章程,一律获得会员支持与通过。砂拉越诏安会馆特别会员大会获得会员们响应出席。
以下为母会修改章程;
第五条 入会申请资格
原文: 2. 每位申请者被批准後须缴交人会费伍元及第一年之年捐,便正式成为会员,并得以享受一切之会员权利。
修改: 2. 每位申请者被批准後须缴交人会费伍元,便正式成为会员,并得以享受一切之会员权利。
增设: 3. 被批准之申请者若本身也符合章程第廿三条所规定的青年团,妇女组和/或乐龄组成员资格,将自动成为青年团,妇女组和/或乐龄组成员。
第七条 会员登记
增设: (h) 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及电邮
第十二条 入会基金,年捐及其他捐款
原文:第十二条 入会基金,年捐及其他捐款
1. 入会基金伍元正,年捐为拾贰元正。 会员大会有权决定不徵收年捐。
2. 会员必须於每年六月卅日前缴交年捐。
3. 任何会员拖欠年捐超过一年时,秘书须致函通知之。 拖欠会捐者,除非清还欠捐,将不能享受会员权利。
4. 任何会员拖欠年捐超过三年,则自动丧失会籍。
5. 任何会员因欠捐遭停止会籍後而重新申请入会时,理事会有权规定其人会会费。
修改: 第十二条 入会基金及其他捐款
1. 入会基金伍元正。
2. (删除)
3. (删除)
4. (删除)
5. (删除)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原文:1. 本会馆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须於会计年度结束後三个月内召开。开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由理事会决定之。
大会议程如下:
(a) 接受理事会所提有关去年度会务活动报告;
(b) 接受财政所提出去年度财政报告及经过查核项目;
(c) 每两年选举下届理事及委任查账员;
2. 召开会员大会,预先通知须由秘书於召开会议前至少廿一天寄发予各会员,并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通知提呈修改章程或其他提案。 此项通知书须显着地展示於本会注册地址或召开会议地点。
3. 提案必须於获得首次通知书之七天内送交秘书。
4. 秘书须於召开会议前至少七天将议程包括上年度会议记录,报告,提案及经查核账目寄发予各会员。议程之副本须备存於本会注册地址或开会地点,供会员查阅。
修改:1. 本会馆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须於会计年度结束後六个月内召开。开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由理事会决定之。
大会议程如下:
(a) 接受理事会所提有关前三年度会务活动报告;
(b) 接受财政所提出前三年度财政报告及经过查核项目;
(c) 每三年选举下届理事及委任查账员;
2. 召开会员大会,预先通知书须由秘书於召开会议前至少廿一天刊登在本地至少一家华文报章,并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通知提呈修改章程或其他提案。 此项通知书须显着地展示於本会注册地址或召开会议地点。
3. 提案必须於预先通知书刊登在报章后之七天内送交秘书。
4. 秘书须於召开会议前至少七天将大会议程刊登在本地至少一家华文报章并通知会员可通过电子邮件(包括e-mails等), 即时通讯运用程序(包括WhatsApp Messenger和/及其它电子通讯程序或平台等)或亲临会馆索取包括前期会议记录,报告,提案及经查核账目。议程之副本须备存於本会注册地址或开会地点,供会员查阅。
增设:5. 理事会可根据情况所需决定参与会员大会的会员可通过任何科技或方式在超过一个地点参与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特别会员大会
原文:3. 会议之通知书及议程须由秘书於会议召开至少十五天寄发予各会员。
修改:3. 会议之通知书及议程须由秘书於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天刊登在本地至少一家华文报章。
增设:4. 理事会可根据情况所需决定参与特别会员大会的会员可通过任何科技或方式在超过一个地点参与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及展期
原文:3. 当上述展期之会议仍未足法定人数时:
(a) 常年会员大会或由理事会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得以进行讨论有关议程中之事项,惟不能修改章程或议决任何足以影响全体会员之事宜;
修改: 3. 当上述展期之会议仍未足法定人数时:
(a) 会员大会或由理事会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得以进行讨论有关议程中之事项,惟不能修改章程或议决任何足以影响全体会员之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
原文: 1.(a)理事会包括下列理事,须於会员大会每两年选出。
正主席 一名
副主席 二名
副秘书 一名
副财政 一名
正中文书 一名
副中文书 一名
正英文书 一名
副英文书 一名
正交际 一名
副交际 一名
正教育 一名
副教育 一名
(b)(i) 秘书须於会员大会前至少24 天,在本地至少一家华文报章刊登一则两年一次理事选举之通告。
(iii) 倘若候选人超过廿一名,选举票必须与常年会员大会通知书一齐寄发给每一位会员。
(iv) 选举必须以秘密投票进行,每名会员得在候选人名单上选出不超过廿一名理事,在理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选票投人置於会所有封条的投票箱内。
(v) 计票工作必须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得票最高之廿一名候选人为中选理事会成员。
(vi) 中选之理事会成员必须在常年大会後卅天内依据章程第十六条(1)(a)进行复选。
2. 理事会有权成立青年团,妇女组和其他小组,决定青年团,妇女组和其他小组的活动范围和细则,并得随时修改之。 3. 理事会之职务系处理日常之会务及根据大会所订下有关会务之政策作出决定。理事会必须服从大会之指示,如非事先提呈大会核准,不得从事违反大会之意旨。常年会员大会召开时,须提呈会务报告。
4. 理事会每三个月须召开一次, 开会通知书须於开会前七天寄发予各理事。主席本身或三名理事联合得以在任何时间召开理事会议。出席会议人数须有至少半数之理事, 方是法定人数。
5. 当遇紧急事务须获理事会讨论批准而未能召开会议时,秘书应采用书面通传方式取得该项批准决议,但须遵照下列条款执行之:
(a)所讨论问题应清楚列明於书面通传并寄发予各理事;
(c)决议须由大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 通过书面通传所取得之决议须於下次理事会上提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修改: 1.(a)理事会包括下列理事,须於会员大会每三年选出。
(改换名称) 正会长 一名
(增设) 署理会长 一名
(改换名称) 第一副会长 一名
(改换名称) 第二副会长 一名
(增设) 第三副会长 一名
(改换名称) 第一副秘书 一名
(增设) 第二副秘书 一名
(改换名称) 第一副财政 一名
(增设) 第二副财政 一名
(删除正中文书, 副中文书, 正英文书和副英文书各一职位)
(改换名称) 正公关 一名
(改换名称) 副公关 一名
(改换名称) 正文教 一名
(改换名称) 副文教 一名
(增设) 正产业 一名
(增设) 副产业 一名
(增设) 正资讯 一名
(增设) 副资讯 一名
(增设) 正乐龄组组长 一名
(增设) 副乐龄组组长 一名
(增设) 普通理事 二名
(b)(i) 秘书须於会员大会前至少21天,在本地至少一家华文报章刊登一则三年一次理事选举之通告。
(iii) 倘若候选人超过27名,将进行投票。投票程序必须在会员大会上进行。
(iv) 选举必须以秘密投票进行,每名会员得在候选人名单上选出不超过27名理事,并在会员大会上将选票投人置於会所有封条的投票箱内。
(v) 计票工作必须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得票最高之27名候选人为中选理事会成员。
增设: (vi) 若票数相同,票数相同者再进行投票选出得票最高者为理事会成员 。
增设: (vii) 若候选人不足27名,则由新届理事会委任会员为理事至足够人数。
修改: (viii) 中选之理事会成员必须在会员大会後卅天内依据章程第十六条(1) (a) 进行复选。
2. 理事会有权成立青年团,妇女组,乐龄组和其他小组,决定青年团,妇女组,乐龄组和其他小组的活动范围和细则,并得随时修改之。
3. 理事会之职务系处理日常之会务及根据大会所订下有关会务之政策作出决定。理事会必须服从大会之指示,如非事先提呈大会核准,不得从事违反大会之意旨。会员大会召开时,须提呈会务报告。
4. 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须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开会通知书须於开会前至少七天以理事会决定之方式递送予各理事。会长本身或三名理事联合得以在任何时间召开理事会议。出席会议人数须有至少半数之理事, 方是法定人数。
5. 当遇紧急事务须获理事会讨论批准而未能召开会议时,秘书可以理事会决定之方式取得该项批准决议,但须遵照下列条款执行之:
(a)所讨论问题应清楚列明以理事会决定之方式递送予各理事;
(c)决议须由大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 通过此方式所取得之决议须於下次理事会上提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增设: 9. 理事会可根据情况所需决定参与理事会议的理事可通过任何科技或方式在超过一个地点参与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职权
原文: 1. 正主席:
2. 副主席协助正主席处理一切会务,遇正主席缺席时,其中一人得以代行其职务。
4. 副秘书协助正秘书处理行政事宜,遇正秘书缺席时,得以代行其职务。
6. 副财政协助正财政处理一切账务,遇正财政缺席时,得以代行其职务。
7. 正中文书於开会时,负责记录,并负责处理主席,秘书及理事会之各项中文文件。正英文书则负责处理英文文件。
副中文书及副英文书协助正中文书及正英文书处理其职务,并在後者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9. 正交际负责对外交际,联络会员及应酬社团等一切事宜。
副交际协助正交际处理其职务,於正交际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2. 正教育负责处理一切有关教育事宜。
副教育协助正教育处理其职务,并於正教育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3. 正青年团团长,处理青年团团务。
15. 正妇女组主任,处理妇女组事务。
修改: 1. 正会长:
增设: 2. 署理会长协助正会长处理一切会务,遇正会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修改: 3. 副会长协助正会长与署理会长处理一切会务,遇正会长与署理会长缺席时,其中一人得以代行其职务。
修改: 4. 副秘书协助正秘书处理行政事宜,遇正秘书缺席时,其中一人得以代行其职务。
修改: 6. 副财政协助正财政处理一切账务,遇正财政缺席时,其中一人得以代行其职务。
7. (删除)
修改: 9. 正公关负责对外交际及一切公共关系事务,联络会员及应酬社团等一切事宜。
副公关协助正公关处理其职务,於正公关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修改: 12. 正文教负责处理一切有关文化与教育事宜。
副文教协助正文教处理其职务,并於正文教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增设: 13. 正产业负责购买,管理,租赁,巡视,维护,修理和保养本会各产业及设施等事务,以及向理事会报告和提出建议,并执行理事会关於本会产业及设施的所有决定和指示。
副产业协助正产业处理其职务,并於正产业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增设: 14. 正资讯负责对内外传达和宣传有关本会的活 动及资讯,包括管理 本会的所有发布讯息渠道以及推广数码科技的运用和认知,提高及加强会员对时事的掌握。
副资讯协助正资讯处理其职务,并於正资讯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修改: 15. 正青年团团长,根据理事会依照章程第16(2)所制定的活动范围和细则处理青年团团务。
修改: 16. 正妇女组主任,根据理事会依照章程第16(2)所制定的活动范围 和细则处理妇女组事务。
增设: 17. 正乐龄组组长,根据理事会依照章程第16(2)所制定的活动范围和细则处理乐龄组事务。
副乐龄组组长,协助正乐龄组组长处理乐龄组事务。
增设: 18. 普通理事协助理事会执行工作。
第十八条 任职期限
原文: 全体理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之。
修改: 全体理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之。
第廿条 财务条款
原文:4. 有本会馆支票或撤消银行户ロ之通知书,须由两人联合签署:即正财政或副财政其中之一人,以及正主席或正秘书其中之一人。
7. 当会计年度结束後,须将收支账项及资産负债表交由查账员查核,经查核之账项须呈上常年大会通过。 其副本须存於本会馆注册地址及会议之地点,供会员查考。
修改: 4. 有本会馆支票或撤消银行户ロ之通知书,须由两人联合签署:即正财政或第一副财政其中之一人,以及正会长或正秘书其中之一人。
7. 当会计年度结束後,须将收支账项及资産负债表交由查账员查核,经查核之账项须呈上会员大会通过。 其副本须存於本会馆注册地址及会议之地点,供会员查考。
第廿一条 查账
原文: 1. 由常年会员大会委任一名或两名义务查账员,查账员任期为二年,理事不得兼任查账。
2. 查账员须查核该年度之账目,并备妥报告,以便呈上常年会员大会。 倘主席认为任何时期需要查核账目时,查账员须作出报告,以便提呈理事会。
修改:1. 由会员大会委任一名或两名义务查账员,查账员任期为三年,理事不得兼任查账。
2. 查账员须查核该年度之账目,并备妥报告,以便呈上会员大会。 倘会长认为任何时期需要查核账目时,查账员须作出报告,以便提呈理事会。
第廿二条 1966年社团法令第9(b)项下所委任之产业信托人
原文: 1. 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9(b)项之规定,在两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上必须从 理事中选出三名年龄超过二十一岁的理事出任产业信托人
2. 产业信托人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之。
修改: 1. 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9(b)项之规定,在三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上必须从理事中选出三名年龄超过二十一岁的理事出任产业信托人
2. 产业信托人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之。
第廿三条 青年团,妇女组及小组
原文: 第廿三条 青年团,妇女组及小组
1. 理事会认为需要时有权成立青年团,妇女组及委任小组协助促进本会之会务,授权小组执行任务及取消小组之委任与所授之权力。 小组须遵照理事会之指示进行其职务。 每个小组之主席须由理事担任之。
2. 青年团, 妇女组和小组的成员必须是本会会员。
3. 青年团,妇女组和小组的银行户ロ必须以本会名义开设。
修改: 第廿三条 青年团,妇女组,乐龄组及小组
1. 1, 理事会认为需要时有权成立青年团,妇女组,乐龄组及委任小组协助促进本会之会务,授权小组执行任务及取消小组之委任与所授之权力。 小组须遵照理事会之指示进行其职务。 每个小组之组长须由理事担任之 ,即青年团组长由理事会正青年团团长担任,妇女组组长由理事会正妇女组主任担任及乐龄组组长由理事会正乐龄组组长担任。
2. 青年团, 妇女组,乐龄组和小组的成员必须是本会会员。
3. 青年团,妇女组,乐龄组和小组的银行户ロ必须以本会名义开设。
增设: 6. 乐龄组成员必须六十岁以上。
增设: 7. 青年团正副团长,妇女组正副主任和乐龄组正副组长为理事会当然理事。若青年团,妇女组和乐龄组任何一小组有超过一位副组长,此副组长指相关小组职位最高之副组长,与相关小组组长成为理事会当然理事。
增设: 8. 所有符合章程第廿三条所规定的青年团,妇女组和/或乐龄组成员资格的会员,将自动成为青年团,妇女组和/或乐龄组成员。
第廿四条 名誉主席及顾问
原文: 第廿四条 名誉主席及顾问
大会有权推选名誉主席及顾问,人数不定。
修改: 第廿四条 名誉会长及顾问
理事会有权推选名誉会长及顾问,人数不定。
第廿五条 特别条款
原文: 2. 本会不得与马来西亚以外之任何社团保持联系。
3. 本会馆不得接受任何外国来源之款项或财物。
修改: 2. (删除)
3. (删除)
以下为妇女组修改章程;
砂拉越诏安会馆妇女组
第二条 : 团址
原文: 第二条:团址
修改: 第二条:组址
第四条 : 组员资格
原文: 凡母会之女性会员,皆可申请为本组组员。
修改: 凡母会之女性会员,将自动成为本组组员。
第五条 : 入组手续
原文: 须填具入组申请书,经本组理事会核准即成为本组组员。
修改: 所有符合母会章程第廿三条所规定的妇女组成员资格的母会会员,将自动成为本组组员,无需另外填写入组申请。
第九条 : 组费来源
增设: (三)通过举办或参加活动筹募。(四)政府, 部长, 代议士等拨款; 公司, 机构, 善心人士等捐助。
第十条 : 退出组籍及丧失组籍
原文: 任何组员於退组时,须以书面通知秘书方为有效。该退组通知书,如果未注明何时开始退组,则退组生效日期应为秘书接获该通知书的日期。
修改: 任何组员在根据母会章程第九条和/或第十条退会,被撤消,革除和/或终止会员资格及权利,将自动丧失组员资格。
第十一条: 纪律
原文: (三) 本组理事会有权为了母会或本组利益开除任何组员,被开除的组员可向母会理事会上诉,惟母会理事会之决定乃最后之决定。
修改: (三) 本组理事会有权为了母会或本组利益开除任何理事,被开除的理事可向母会理事会上诉,惟母会理事会之决定乃最后之决定。
第十二条: 组员大会
原文: (一) 本组组员大会每兩年舉行一次, 而且必须在母会会员大会之前举行,开会的日期,时间与地点由本组理事会决定之。
大会议程如下:
(3)选举下届本组理事会理事。
(二) 召开组员大会的通知书须由秘书於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四天 寄发予各组员,并刊登在至少一家本地的华文报章上,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修改: (一) 本组组员大会每三年舉行一次, 而且必须在母会会员大会之前举行,开会的日期,时间与地点由本组理事会决定之。
大会议程如下:
(3) 每三年选举下届本组理事会理事。
(二) 召开组员大会的通知书须由秘书於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四天 通过电子通讯程序或平台等,包括电邮(e-mail),即时通讯运用程序 (WhatsApp Messenger) 等传送予各组员,并刊登在至少一家本地的华文报章上,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特别组员大会
原文: (三) 会议的通知书及议程须由秘书於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四天寄发予各个组员。
修改: (三) 会议的通知书及议程须由秘书於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四天通过电子通讯程序或平台等,包括电邮(e-),即时通讯运用程序 (WhatsApp Messenger) 等传送予各个组员。并刊登在至少一家本地的华文报章上,注明会议日mail期,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组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及展期
原文: 第十四条:组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及展期
(三) 当上述展期的会议仍未足法定人数时:
修改: 第十四条: 组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及召开方式
(三) 当上述展延的会议仍未足法定人数时:
增设: (四) 组员大会可依理事会决议,以实体方式,线上方式,或实体与 线上并行的混合方式召开;会议方式由理事会视实际情况或需求而定。
第十五条 : 理事会
原文: (一) 本组理事会包括下列的理事,须於组员大会中每两年选举一次。
(1) 副主任一名
(2) 副秘书一名
(4) 正教育一名
副教育一名(5) 正文娱一名 副文娱一名
(四) 理事会至少一年三个月须召开会议一次。开会通知书须於开会前五天寄发予各理事。出席会议人数至少半数的理事,方足法定人数。
(五) 若遇紧急事务,须获理事会讨论批准而未能召开会议时,秘书得采用书面通传方式取得该项批准决议,但须照下列条款执行之。
(1) 所讨论问题,应清楚列明於书面通传中,并寄发予各理事。
(4) 通过书面通传所取得之决议须於下次理事会上提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修改: (一) 本组理事会包括下列的理事,须於组员大会中每三年选举一次。
(1) 第一副主任一名
第二副主任一名
(2) 第一副秘书一名
第二副秘书一名
(4) 正文教一名
副文教一名
(5) 正康乐一名
副康乐一名
增设:
(7) 正公关一名
副公关一名
(四) 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须召开会议一次。开会通知书须於开会前五天以理事会决定之方式传送予各理事。出席会议人数至少半数的理事,方足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方式可依理事会决议,以实体方式,线上方式,或实体与线上并行的混合方式召开;会议方式由理事会视实际情况或需求而定。
(五) 若遇紧急事务,须获理事会讨论批准而未能召开会议时,秘书可采用理事会决定之方式取得该项批准决议,但须照下列条款执行之。
(1) 所讨论问题,应清楚列明于理事會決定之通知方式中,并传送予各理事。
(4) 通过理事会决定之方式所取得之决议须於下次理事会上提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理事职权
原文: (四) 正教育: 负责处理文化活动及一切有关教育事宜。
副教育: 协助正教育执行其职务,并於正教育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五) 正文娱: 负责歌唱,舞蹈,戏剧,旅行,娱乐, 团康, 体育等活动。
副文娱: 协助正文娱执行其职务,并於正文娱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修改: (四) 正文教: 负责处理文化活动及一切有关教育事宜。
副文教: 协助正文教执行其职务,并於正文教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五) 正康乐: 负责歌唱,舞蹈,戏剧,旅行,娱乐, 团康, 体育等活动。
副康乐: 协助正康乐执行其职务,并於正康乐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增设: (七) 正公关: 负责对外一切交际及公共关系事宜。
副公关: 协助正公关执行其职务,并於正公关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第十七条: 任职期限
原文: 全体理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之。
修改: 全体理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之。
青年团修改章程;
砂拉越诏安会馆青年团
第四条 :团员资格
原文: 凡母会之会员,年龄未达四十岁者,皆可申请为本团团员。
修改: 凡母会之会员,年龄未达四十岁者,将自动成为本团团员。
第五条 :入团手续
原文: 须填写入团申请书,经母会批准,本团理事会需直接接纳成为本团团员。
修改: 所有符合母会章程第廿三条所规定青年团成员资格的母会会员,将自动成为本团团员,无需另外填写入团申请。
第六条 :团员权利
原文: (一) 团员得以享受本团所规定的一却权利。
修改: (一) 团员得以享受本团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团员登记
删除: “(六)籍贯” 项目/字眼。
第九条 :团费来源
增设: (三)通过举办或参加活动筹募。
(四)政府, 部长, 代议士等拨款; 公司, 机构, 善心人士等捐助。
第十条 :退出团籍及丧失团籍
原文: 任何团员於退团时,须以书面通知秘书方为有效。该退团通知书,如果未注明何时开始退团,则退团生效日期应为秘书接获该通知书的日期。
修改: 任何团员在根据母会章程第九条和/或第十条退会,被撤消,革除和/或终止会员资格及权利和/或超龄,将自动丧失团员资格。
第十一条 :纪律
原文: (三) 本团理事会有权为了母会或本团的利益开除任何团员,被开除的团员可向母会理事会上诉,惟母会理事会之决定乃最后之决定。
修改: (三) 本团理事会有权为了母会或本团的利益开除任何理事,被开除的理事可向母会理事会上诉,惟母会理事会之决定乃最后之决定。
第十二条 :团员大会
原文: (一)本团团员大会必须在母会常年会员大会之前举行,开会的日期,时间与地点由本团理事会决定之。
大会议程如下:
(1)接受本团理事会所提有关上一届会务活动报告。
(2)接受财政所提出去年度财政报告及经过查核的账目。
(3)每两年选举下届本团理事会理事。
(二) 召开团员大会的通知书须由秘书於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四天寄发予各团员,并刊登在至少一家本地的华文报章上,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修改:(一)本团团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而且必须在母会会员大会之前举行,开会的日期,时间与地点由本团理事会决定之。
大会议程如下:
(1)接受本团理事会所提有关本届会务活动报告。
(2)接受财政所提出本届财政报告及经过查核的账目。
(3)每三年选举下届本团理事会理事。
(二) 召开团员大会的通知书须由秘书於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四天通过电子通讯程序或平台等,包括电邮 (e-mail),即时通讯运用程序 (WhatsApp Messenger)等传送予各团员,并刊登在至少一家本地的华文报章上,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特别团员大会
原文: (三)会议的通知书及议程须由秘书於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四天寄发予各个团员。
修改: (三)会议的通知书及议程须由秘书於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四天通过电子通讯程序或平台等,包括电邮(e-mail),即时通讯运用程序(WhatsApp Messenger等)传送予各个团员。并刊登在至少一家本地的华文报章上,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团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及展期
原文: 第十四条 :团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及展期 (三) 当上述展期的会议仍未足法定人数时:
修改: 第十四条 :团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及召开方式
(三) 当上述展延的会议仍未足法定人数时,:
增设: (四) 团员大会可依理事会决议,以实体方式,线上方式,或实体与线上并行的混合方式召开;会议方式由理事会视实际情况或需求而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
原文: (一) 本团理事会包括下列的理事,须於团员大会中每两年选举一次。
(1) 副团长 二名
(2)副秘书 二名
(5) 正教育 一名
副教育 一名
(6) 正文娱 一名
副文娱 一名
(8) 正交际 一名
副交际 一名
(四) 理事会至少一年三个月须召开会议一次。开会通知书须於开会前五天寄发予各理事。出席会议人数至少半数的理事,方足法定人数。
(五) 若遇紧急事务,须获理事会讨论批准而未能召开会议时,秘书得采用书面通传方式取得该项批准决议,但须照下列条款执行之。
(1)所讨论问题,应清楚列明书面通传中,并寄发予各理事。
(4) 通过书面通传所取得之决议须於下次理事会上提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修改: (一) 本团理事会包括下列的理事,须於团员大会中每三年选举一次。
(1)第一副团长 一名
第二副团长 一名
(2)第一副秘书 一名
第二副秘书 一名
(5) 正文教 一名
副文教 一名
(6) 正康乐 一名
副康乐 一名
(8) 正公关 一名
副公关 一名
(四) 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须召开会议一次。开会通知书须於开会前五天以理事會決定之方式传送予各理事。出席会议人数至少半数的理事,方足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方式可依理事会决议,以实体方式,线上方式,或实体与线上并行的混合方式召开;会议方式由理事会视实际情况或需求而定。
(五)若遇紧急事务,须获理事会讨论批准而未能召开会议时,秘书可采用理事會決定之方式取得该项批准决议,但须照下列条款执行之。
(1)所讨论问题,应清楚列明于理事會決定之通知方式中,并递送予各理事。
(4)通过此方式所取得之决议须於下次理事会上提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理事职权
原文:
(五) 正教育:负责处理文化活动及一切有关教育事宜。
副教育:协助正教育执行其职务,并於正教育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六) 正文娱:负责歌唱,舞蹈,戏剧,旅行,娱乐等活动。
副文娱:协助正文娱执行其职务,并於正文娱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八) 正交际:负责对外一切交际事宜。
副交际:协助正交际执行其职务,并於正交际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修改:
(五) 正文教:负责处理文化活动及一切有关教育事宜。
副文教:协助正文教执行其职务,并於正文教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六) 正康乐:负责歌唱,舞蹈,戏剧,旅行,娱乐等活动。
副康乐:协助正康乐执行其职务,并於正康乐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八) 正公关:负责对外一切交际及公共关系事宜。
副公关:协助正公关执行其职务,并於正公关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第十七条 :任职期限
原文: 全体理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之。
修改: 全体理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之。
第十八条 :财政条款
原文: (九)当会计年度结束后,须将收支账目及资产负债表交由查账员查核,经查核的账目须呈上常年团员大会通过。
(十)秘书应在常年团员大会举行后,向母会理事会提呈经团员大会通过的常年活动报告。
修改:
(九)当会计年度结束后,须将收支账目及资产负债表交由查账员查核,经查核的账目须呈上团员大会通过。
(十)秘书应在团员大会举行后,向母会理事会提呈经团员大会通过的活动报告。
第十九条 :查账
原文: (二)查账员须查核该年度的账目,并备妥报告,以便呈上常年团员大会。此外,亦得在其任期内受理事会指示,查核本团当年任何一时期之账目,然后向理事会报告。
修改: (二)查账员须查核该年度的账目,并备妥报告,以便呈上团员大会。此外,亦得在其任期内受理事会指示,查核本团当年任何一时期之账目,然后向理事会报告。